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定》,对原《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定》进行了修正。
二、修正内容
《案件办理工作规定》共计50条,按照办案的程序顺序,从获取案件线索、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到合议审核、集体讨论,再到处罚告知、决定送达、上网公示,直至结案装卷,始终坚持风险防控,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和调查取证,落实行刑衔接,案件移送等程序,对上述办案全过程进行了明确。修正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缩短工作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第十九条,将合议时限由原来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将原来的审核时间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二次法制审核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是建立了实施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和案件审核、法制审核机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三是明确了处罚告知的程序、时限、内容和当事人采取救济措施后的处理程序,调整了听证的范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范围中,在原有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了“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事项;同时,对较大数额的罚款基准由原来的“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修改为“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并把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数额的,增加进来。四是规定了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对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具体情形、程序、参加人等事项予以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五是对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程序作出规定(第三十六条)。六是规定了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处理原则(第三十九条)。七是明确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