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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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清单》《药品批发企业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 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保障网络销售药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三方平台管理以及各方责任义务的要求,我局起草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清单《药品批发企网络销售业主体责任清单》《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等法规规章文件。

三、适用范围

辽宁省内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批发企业和药品网络销售零售企业。

四、主要内容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清单》主要包括:诚信守法、企业资质、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平台管理、信息管理、配送管理、风险管理、药品召回以及接受监督共10项。

《药品批发企业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主要包括:诚信守法、法定资质、主动报告、制度管理、信息管理、销售管理、风险管理、药品召回以及接受监督共9项。

《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主体责任清单》主要包括:诚信守法、法定资质、主动报告、制度管理、药学服务、信息管理、销售管理、配送管理、风险管理、药品召回以及接受监督共11项。

重点对以下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

第三方平台要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履行对入驻企业的资质审核、检查监控、制止、报告、停止交易服务等法定义务。

(二)关于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和信息管理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要凭来源真实、可靠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品,并避免处方重复使用;销售处方药品时,应在药品展示页面突出显示风险警示信息,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

(三)关于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的配送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的配送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的相关要求,配备相关人员、设施设备、完善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送过程,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

    解读单位:药品流通监管处     解读人:杨光      解读电话:024-31607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