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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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销售问题

留言时间:2026-07-02 08:57:10

请问:药品生产(进口)批件(药品注册证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等)过期后,该药品不再进行注册,那原药品批件有效期内合法生产(进口)的质量合格的药品是否允许继续被采购和销售使用?


回复消息

答复时间:2026-07-09 16:27:42

答复单位:辽宁省药监局

答复内容:

留言时间:2026年7月2日 答复时间:2026年7月8日 答复单位: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您好,药品批件过期后,在批件有效期内合法生产(进口)的药品原则上可继续销售和使用,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批件过期原因不是因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而被注销;2.药品在批件效期内完成生产(进口),质量合格,符合上市放行要求;3.药品自身尚在效期内且未被依法采取不得销售、使用措施的。已电话答复。感谢您对辽宁药监事业的支持,让我们共同维护辽宁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