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内容
药品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是否可以将本企业药品配送业务再次委托给社会上物流公司
局长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医药批发公司,在16、17年辽宁省局同意我公司开展委托和被委托储存配送业务,近年来,随着委托储存配送业务量的增加,公司自有配送车辆已达不到运力要求,经过市场调研,社会上一些物流公司,如顺丰,京东等可以满足我公司车辆运输要求,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将车辆委托配送运输的部分业务,委托给诸如顺丰、京东这样的社会物流公司,如果允许,GSP要求的运输记录,是由我公司出具,还是由物流企业出具。
回复消息
留言时间:2022-08-27 11:15:07
答复时间:2022-08-30 00:08:00
答复单位:默认部门
答复内容:留言时间:2022年8月27日 答复时间:2022年8月30日 答复单位: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的问题已经收悉,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辽宁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我省接受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同时还应具有与委托储存配送规模、品种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储存、配送能力,确保药品储存、配送全过程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对于应急、临时调拨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执行,将委托运输的药品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