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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配货问题
留言时间:2026-06-03 11:06:51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是否有权统筹配货并调整其下属门店及单体药店库存?
回复消息
答复时间:2026-06-03 14:00:13
答复单位:辽宁省药监局
答复内容:
留言时间:2026年6月3日 答复时间:2026年6月3日 答复单位: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您好,总部有权统一管理并合规配货并调整其下属门店药品库存。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九条:“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零售门店进行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具备能够保证药品质量、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配送场所和设施设备。”及《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连锁总部审核同意,所属连锁门店之间可以直接调拨药品,涉及冷链药品的,调拨过程应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1的相关要求。”的规定,经连锁总部审核同意,所属连锁门店之间可以直接调拨药品,即连锁总部可统筹配货并调整所属门店库存。已电话答复。感谢您对辽宁药监事业的支持,让我们共同维护辽宁良好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