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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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药监流〔2025〕10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沈抚示范区行政审批局,中国(辽宁)自贸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管委会药品监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学服务政策,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购药需求,现对《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款内容修订如下:经营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生物制品(降糖类药物、口服制剂除外)、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品种的连锁门店应当配备在岗执业药师,提供线下药学服务活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