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沈抚示范区行政审批局,中国(辽宁)自贸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管委会药品监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明确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要求,提升药品经营监管效能,现就药品经营许可证版本更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号格式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为“辽+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
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A表示药品批发企业,B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
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
调整码(各市):沈阳0、抚顺1、本溪2、铁岭3、沈抚示范区4、沈阳自贸区5;大连0、大连自贸区1;营口0、营口自贸区1;其他各市均为0。涉及县(区)级审批的,由各市自行制定调整码分配规则。
二、关于经营范围
(一)药品零售企业
经营类别应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经营类别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项下分别予以标注,如“化学药(含冷藏、冷冻药品)”或者“化学药(含冷藏药品)”。经营罂粟壳或毒性中药饮片的,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如“中药饮片(含罂粟壳)”或“中药饮片(含毒性中药饮片)”。仅经营精装单味中药饮片的,标注为“中药饮片(限精装单味)”。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方式下注明“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二)药品批发企业
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项下分别予以标注。
三、关于换证时间
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单独申请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可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等合并办理,领取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
全省各级药品监管和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及本通知要求,稳步推进辖区内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版本更新工作。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