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市场秩序,切实加强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2〕75号)要求和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与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针对群众反映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未经注册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网络违法违规销售、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超范围经营等行为为重点,严肃查处相关案件,惩处违法分子,曝光典型案例,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经营企业及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严格落实企业和平台主体责任,持续加强风险防控和质量管理,切实保障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行为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辖区内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目录清单,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经营未取得注册证的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是否无证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过期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以本行政区域内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进口代理人、眼镜商城、眼镜店、居民区、车站码头、繁华街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夜市、购物商场、学校周边饰品店铺、美容美甲店、小商品批发市场、乡镇农村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组织实行拉网式排查、对重点经营企业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高密度的巡查和反复检查,全面排查风险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二)规范网络销售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上的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销售行为及信息进行监测,发现入驻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对其停止网络交易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从事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展示产品正确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产品参数指标,佩戴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内容。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是否严格履行资质信息审核、商品信息监测、违规行为处置的法定义务;网络销售企业是否按要求展示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发布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经注册的内容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违规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等。
(三)依法严查重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完善“线下+线上”监督平台,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的作用,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查办、及时反馈。要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故意从事违法经营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实施行业禁入。依法公开案件处罚信息,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要持续加强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不良事件监测,积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提高上市后产品安全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此次专项行动从9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共计三个月时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全面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按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违法违规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的特点,研究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依托现有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协调机制,加强同网信、公安、卫生健康和海关等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要及时通报,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借助多种渠道、多种平台、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发挥新媒体快速广泛传播的优势,普及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正确使用产品,并重视使用注意事项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省药监局将适时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各地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纳入药品安全考核内容。请各市药品监管部门于2022年12月2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开展此次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置措施、相关意见和建议等)正式文件扫描件和电子版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邮箱:qxjgc.fda@ln.gov.cn。
联系人:马晓山 024-31605650
附件:开展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