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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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办法》业经2022年2月15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省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意见,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查。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负责审查。

  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起草处室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附件2)。书面审查结论由起草处室负责存档。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单独征求意见。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六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条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初审结束后,需提交下列材料,交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

  (一)政策措施的审议稿;

  (二)政策措施的起草说明;

  (三)向各方征求意见情况;

  (四)法律法规依据对照表;

  (五)公平竞争书面初审意见。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起草处室每年对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填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表》(附件3),于12月15日前报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进行综合汇总整理后,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处室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或者在定期文件清理时一并评估,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审查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拟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性、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三条 起草处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下列工作进行评估: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

  第十五条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起草处室应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作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省局在机关网站建立公平竞争投诉举报专栏,接受社会公众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起草处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补作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调整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经核实认定,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4日印发的《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辽药监法〔202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