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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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政策解读

一、“四张清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持续规范全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打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等相关规定,按照省司法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了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包括: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简称“四张清单”。

二、“四张清单”制定依据

依照《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两法两条例”、相关规章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中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梳理、编制“四张清单”,清单中明确了管理领域、事项名称、适用情形、法律依据、实施机关等五部分内容

三、“四张清单”主要内容

“四张清单”共包括25项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15项。其中: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事项6项;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适用可以免予处罚情形的事项2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适用可以免除处罚情形的事项4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适用可以免除处罚情形的事项1项;依据医疗器械相关规章规定,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事项2项。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共4项。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我局裁量权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事项2项;依据医疗器械相关规章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的事项2项。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共5项。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我局裁量权规定,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事项2项;依据《药品管理法》,适用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事项1项;依据医疗器械相关规章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的事项2项。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共1项。为对查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情形的事项。

解读单位:政策法规处       解读人:李采洋        解读电话:024-31607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