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群众,提高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工作效能,现将有关申报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申请条件。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为基本单元进行备案。具备如下条件:
1.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管理制度;3.配备至少两名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二、什么情况需要申请办理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
通过互联网为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的本省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申请,如不开展此服务业务,则无需申请。
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但是实际不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是否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
不需要。
四、申请办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否需要申请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
不需要。
五、省内各地区申请单位到哪里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服务指南在哪里查看?
1.除省内3个自贸区内申请单位,其余单位应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向辽宁省药监局提交申请,申报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等服务指南均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matter/getContent?id=7d80ec17-ae22-4638-b7d5-a8efec584b49&gb=1)进行查看。
2.沈阳、大连、营口自贸区的申请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在各自自贸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备案。
六、是否需要邮寄纸质申请材料?
不需要。
七、批准后怎样获取证书?
批准后发电子证书,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后,使用OFD阅读器在电脑上读取。如曾取得过纸质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变更或换证后将原纸质证书邮寄回发证单位.
邮寄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辽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收件人:药监局窗口 电话:024-83988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