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
辽宁省内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换证。
二、换证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
三、换证程序
各医疗机构对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并在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提出换证申请,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换证电子申报资料。省药监局对申请依法进行受理、现场检查和审查,审查结果符合规定的,换发新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证。
四、不予换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2.经现场检查核实未达到要求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换证的情形。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予换证的,省药监局将依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五、有关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好主体责任,通过换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加强制剂室质量管理,提升制剂配制水平,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对制剂室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机构制剂整体管理水平。
换证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药监局联系(联系人:花维珂,电话:024-8398872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