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修改《关于促进中药高质量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药监发〔2024〕55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业局:
2021年12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中药高质量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辽药监发〔2021〕75号)。2024年,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该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抽查,对文件中扶持具有创新药品的重点企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评价遴选及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资质等内容提出了审查意见,建议对可能含有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进行调整。
根据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审查意见,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关于促进中药高质量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第(二)、(五)项内容修改如下:
(二)精准帮扶,打造鼓励创新的营商环境。坚持创新导向,支持具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临床急需创新药品研发,积极配合开展核查及检验,前期介入,跟踪指导,推动省内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及高等院校药品研发,提前介入,提供政策及技术支持。支持中药大品种上市后再评价和二次开发,打造辽宁中药品牌。
(五)支持中医药临床应用,结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持续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调剂品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优化中药制剂调剂使用批准程序。积极支持疗效确切、治疗特殊疾病、有中医药特色的中医制剂的应用,弥补区域内中医药资源短板。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