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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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转移我省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有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辽宁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第十二条“通过兼并、重组、资产注入、集团内转移、同一法人投资等方式,将已上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转移至我省注册生产的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

1、注册申报资料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辽宁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第十三条,即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可以使用原注册资料的,应在符合性声明资料中提交“本产品与原注册产品完全一致以及提供资料与原注册资料完全一致的声明”。

三、申报资料有关要求

(一)监管信息

1. 申请表

1)说明产品信息与原注册产品的一致性。

2)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9号相关要求。

3)分类编码

2.关联文件

2.1外省转移证明资料

提交外省注册信息(至少应包含注册证及其附件)以及符合《辽宁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第十二条的证明资料。

2.2其它管理信息(CR)

申报优先产品的企业可上传相关优先审批理由及依据(CR)。

(二)综述资料

1.不良事件情况

原注册产品的不良事件情况及分析。

2.其余资料可提交原注册资料。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1.1 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

1.2产品技术要求

说明与原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一致性,以及强制标准是否有遗漏

1.3检验报告

提交符合法规要求的检验报告。

2.研究资料

生物相容性研究、灭菌/消毒工艺研究、稳定性研究、软件研究及其他资料,提交产品转移过程不影响相关验证确认的声明,可提交原研究资料。如有影响的,应提交新的研究资料。

3.其他资料可提交原注册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可提交原注册产品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相关强制标准、指导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