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食药监械管〔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辽宁省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在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辽宁省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品认证中心)提交体系核查资料(见附件1)。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变更需要进行体系核查的,通知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人接到辽宁省药械审评与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审评中心)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品认证中心提交体系核查资料。
第四条 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体系核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出具申请资料接收凭据(见附件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注册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省药品认证中心收到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通知单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体系核查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因注册申请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体系核查资料,导致体系核查不能开展的,所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核查工作时限内。
第六条 省药品认证中心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录的要求组织开展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重点对注册申请人注册检验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主要查阅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样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
第七条 省药品认证中心负责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体系核查资料进行资料审查,结合产品特性及审评机构重点关注内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选派现场检查组。
第八条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如3天仍不能完成检查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九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负责组织召开现场检查首次会议、末次会议以及检查组内部会议,负责现场检查资料汇总,审定现场检查结论。
第十条 检查员按照检查方案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召开首次会议。首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成员、观察员、企业负责人和/或管理者代表、相关人员参加。内容包括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联络人员等。
第十二条 在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适时召开内部会议,交流检查情况,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予取证。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进行汇总、评定,并如实记录。检查组内部会议期间,企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召开末次会议。末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成员、观察员、企业负责人和/或管理者代表、相关人员参加。内容包括检查组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企业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确认。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企业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检查组向省药品认证中心提交现场检查建议结论及现场检查资料。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检查”三种情况。
第十五条 省药品认证中心负责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资料及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为“通过核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核查”三种情况。
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一次性向省药品认证中心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省药品认证中心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整改后通过核查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的,以及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
第十六条 体系核查完成后,第三类医疗器械体系核查结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处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结果通知》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第二类医疗器械体系核查结果及核查资料由省药品认证中心转交省药械审评中心。
第十七条 未通过核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省药械审评中心提出不予注册的审评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