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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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在辽宁省的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

二、事项名称

1.业务名称:普通化妆品备案

2.子项名称:开通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权限、化妆品备案、化妆品备案信息变更

三、政策依据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

2.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3.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2号公告)

四、备案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申请人应是注册地在辽宁省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

七、申请材料

(一)开通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权限申请材料

1)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2)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3)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

4)境外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

5)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

6)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二)普通化妆品备案申请材料

1)《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2)产品名称信息;

3)产品配方;

4)产品执行的标准;

5)产品标签样稿

6)产品检验报告;

7)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供由化妆品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已经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三)备案变更

已备案产品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拟变更产品上市或者进口前提交相应资料。具体变更事项应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八、办理地点及时间

(一)办理地点

办理方式:网上办理、接收纸质资料(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

1.网上办理

开通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权限、化妆品备案、化妆品备案信息变更的办理方式均为网上办理,电子版资料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提交。

2.接收纸质资料

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需要递交纸质资料:

1)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大连片区、营口片区范围内的,由境内责任人注册地所在片区化妆品备案资料接收窗口接收纸质资料,具体办理地点如下: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地址:沈阳浑南区创新二路39-2A617室,咨询电话:024-83777912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行政审批局,地址: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411-88535035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行政审批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咨询电话:0417-6655045

2)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省内其他行政区域范围的,纸质备案资料由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收。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咨询电话:024-31607087

(二)纸质资料接收方式和时间

可采取现场提交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纸质资料。现场提交纸质资料的接收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通过“化妆品备案人用户”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提交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2.资料整理和备案信息公布:分别由辽宁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资料整理,并自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发现已经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责令改正或取消备案的决定。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资料整理

通过“化妆品备案人用户”登录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

责令改正

取消备案

提交虚假资料或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

向社会公布

备案有关信息

3.办理进程查询: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4.送达方式:网上公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公示办理结果。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二十条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十二、备案结果

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十三、办事咨询

(一)开通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权限环节:

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

咨询电话:024-31607085024-31607087

(二)备案资料整理环节:

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

咨询电话:024-31607030

2.辽宁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

咨询电话:024-31602660024-31606990

  • 纸质资料接收环节:

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

咨询电话:024-31607087

2.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地址:沈阳浑南区创新二路39-2A617室,咨询电话:024-83777912

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行政审批局,地址: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411-88535035

4.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行政审批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咨询电话:0417-6655045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24-31607121

十五、公开查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备案信息。网址:www.nmpa.gov.cn化妆品查询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