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4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
二、办理条件
1.辽宁省辖区内企业;
2.产品已取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3.不属于注册变更范围内的说明书其他内容变化。
三、资料要求
资料使用A4纸打印,按以下顺序排列,装订成册,每项资料加盖公章。
1.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表(见附件);
2.更改后的说明书;
3.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注册人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资料。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咨询电话
省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024-31607056
八、监督机构及电话
省局监察室:024-3160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