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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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大连地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公告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的有关规定,拟在大连地区增设一家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连续经营药品3年以上的大连地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指标在大连市位居前列;

  (二)有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日常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经营信誉水平领先,有相应的资金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三)药品销售医疗机构覆盖面和药品配送能力在大连市位居前列;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五)企业及其从业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相关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填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加盖公章后扫描并发送到指定邮箱,原件邮寄至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申请受理截止期限为2024年12月26日。

  (三)报名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法处理。

  申报邮箱:yhltjgc@ln.gov.cn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邮 编:110003

  联系电话:024-31607900(传真)

  特此公告。

  附件: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2.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