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落实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等规章文件,辽宁省药监局对2021年印发的《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试行)》(辽药监告〔2021〕10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试行)》(辽药监告〔2021〕102号)自动废止。
请辽宁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结合本企业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料药登记人参照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
2.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