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药监告〔2025〕107号
经审评,柔内镜(大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一次性使用柔性颅内电子内窥镜导管”符合《辽宁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程序》(辽药监告〔2025〕73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确认为辽宁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
上述产品自本公告之日起5年内申报注册的,将按照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程序实施审评审批。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