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药监告〔2025〕105号
经审评,沈阳天仁合一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便携脉象采集仪”符合《辽宁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程序》(辽药监告〔2025〕73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确认为辽宁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
上述产品自本公告之日起5年内申报注册的,将按照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程序实施审评审批。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