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选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辽宁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的通知》(辽法办发〔2025〕4 号)要求,省药监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辽宁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一、选聘数量
根据工作需要,选聘 2 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省药监局法律顾问单位。
二、选聘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依法依规执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成立 5 年以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执业律师人数达 30 人以上,具有 3 年以上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经验,住所地为沈阳;
3.指派 3 名执业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队提供专门服务,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变更服务团队人员;
4.具有政府机关法律服务经验,代理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案件的优先;
5.服从省药监局工作安排,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尽一切可能提供优质服务;
6.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和保密教育;
7.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二)律师事务所组建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A证);
2.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 10 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且有 3 年以上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其他团队成员的执业年限不少于 5 年;
3.具有政府机关法律服务经验,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民法、行政法等领域事务工作经验,代理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案件的优先;
4.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未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三、工作职责
(一)具体工作职责
1.为省药监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2.参与省药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起草、调研、论证和审查;
3.参与省药监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4.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5.参与重大项目、重大合同的洽谈、论证、法律咨询,审查以省药监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6.参与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
7.参与省药监局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公开等工作,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8.参与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
9.参与处理省药监局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事项、历史遗留问题及其他重大疑难问题,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建议,协助化解矛盾纠纷;
10.处理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二)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
1.合同签订后,受聘律师事务所有权在受托范围内以省药监局法律顾问的名义开展工作,但不得有损于省药监局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利用省法律顾问所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开展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2.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未履行职责等合同约定情形的,省药监局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期满前,省药监局组织对受聘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
四、聘用期限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 3 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经考核合格后续签。
五、申报要求
(一)报名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简洁明了、重点突出,由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具体包括:
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申报表》《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基本情况表》(附件 1、2,Word 版和 PDF 盖章扫描件);
2.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料(PDF 扫描件)、人员规模、主要业务领域等基本情况;
3.律师事务所主要业绩,重点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事务的业绩;
4.服务团队的基本情况,重点介绍有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业务专长等,以及近 3 年代理行政诉讼、复议案件的胜诉判决书或裁定书;
5.律师事务所或服务团队负责人近 5 年(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曾获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6.律师事务所服务方案及报价;
7.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报名方式
符合选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名,不接受邮寄报名。
电子邮箱:fzc.fda@ln.gov.cn
联系电话:024-31602083
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下午 5 点(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省药监局组织评审后,在门户网站公布拟聘律师事务所名单,未入选者不再另行通知。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4 月 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