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和卫生系列 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要求,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和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
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工程系列药学、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专业的全省正高级和省直属部门(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卫生系列药学专业的全省正高级和省直属部门(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申报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人须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研发、生产和经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基本标准
工程系列医药行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辽人社职〔2022〕25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卫生系列医药行业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人社职〔2016〕1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以上标准可在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ypjg.ln.gov.cn)—公告通告—其他栏目查看。
2023年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和卫生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突出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坚持破“四唯”。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审参考之一。
三、时间要求
业绩计算时间:业绩成果申报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资历计算时间:资历时间以周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实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持续推进职称信息化改革的要求,先期使用全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的单位,采取“线上+线下”模式,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各申报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学习并做好使用的准备,有关工作方案另行发布。省直单位今年采取“线上+线下”模式完成申报和审核,不具备条件的市级有关单位,仍然用原方式申报。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照相应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用于申报。
2.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评审程序对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资历、业绩成果、奖项、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逐项严格审核(自由职业者由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现工作单位共同审核),查验是否真实、准确、齐全。
3.民主评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
4.集中公示和单位推荐。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民主评议结果、主要业绩等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相应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进行推荐。
5.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上报。各市申报人员由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现工作单位共同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推荐。
五、申报有关要求
1.申报材料分为主卷材料、副卷材料、卷外材料三部分,组卷要求详见附件。申报材料是评委会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申报人员要精心设计和选择主卷装订材料内容,既要确保将有评审价值的材料全部装订入卷,充分体现本人成果,又要简化和取消一些无评审价值的材料。
2.申报人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材料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材料。
3.申请人提交的本人业绩成果,须提供本人完成的证据链清晰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为有效业绩。
4.如同一业绩成果由多人完成,请在申报材料中对申报人完成该项业绩的具体部分加以说明。
5.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度。申报人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ln.gov.cn/,“下载”栏目下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6.实行研究成果检索查询制度。申报人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须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研究成果期刊信息或出版物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研究成果信息的检索并打印。
7.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 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规定,自2019年起,申报人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般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材料。2002年及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历查询,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学历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人员的学位查询,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学位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www.cdgdc.edu.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2002年以前毕业的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9月1日以前取得学位人员以及学信网和学位网上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审查情况材料及相关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准确有效的学历、学位证书编号,以便于查验。
六、评审方式
评委会继续实行量化赋分与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其中,量化赋分占总分权重的70%,答辩分占总分权重的30%。答辩范围为本人工作业绩、成果和现工作岗位所应涉及的专业知识。
七、相关政策规定
1.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规定,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评审机构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委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就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八、报卷时间、地点
报卷时间:2023年7月27日至8月16日(工作日)。
报卷地点: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电话024-31607668)。
过期不予受理,需要调整完善申报材料的,限期进行补充。
评审会时间初步定于10月底前,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和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组卷要求
2.单位公示证明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4.2023年申报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和卫生系列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表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