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法规文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取消备案化妆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