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法规文件的规定,我局拟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11月20日前的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化妆品备案。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24-31607030
工作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附件1.拟取消备案化妆品清单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