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公告通告 >> 化妆品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及主动注销备案产品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35号《公告》要求,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期间,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在2024331日前未按要求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相关备案人应当于20246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

二、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请备案人认真开展产品自查,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及时注销备案产品。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