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药监告〔2024〕91号
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我局现依法注销沈阳医药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企业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列表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