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自2025年1月20日起,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不再实施审批管理。取消审批前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程序备案。
2025年12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