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共性问题解答(一)
1.备案申请表填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备案申请表是重要的申报材料之一。需要注意问题如下:
(1)备案公示信息是直接从申请表中抓取,请重点关注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地址、生产企业及地址、备案内容等项。相关内容应与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2)申请表第5项(申请事项分类):根据已发布的变更指导原则分类申报,关联变更事项需同时勾选。
(3)申请表第20项(备案的内容):此项为国家局网站直接公示的内容,填写时请仔细核对,内容应表述全面并清晰准确,以变更有效期或包装材料为例: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修订;本品在双铝泡罩基础上增加铝塑泡罩包装,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修订。仅填写中等变更事项,不得添加微小变更事项。
(4)申请表第28项(药品注册申请人)与第29项(生产企业)均需要填写,签字盖章处不可空缺。如存在多个受托生产企业,则需逐一填写。
(5)上传盖章后的申请表扫描件,数据核对码应与网上填报的一致。
2.省局备案类变更,在国家局网站查询到已公示是否可以立即实施?
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持有人按照备案资料要求提交资料进行备案。省局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公示,并规定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审查发现备案类变更的研究和验证结果不足以证明该变更科学、合理、风险可控,或者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的,持有人应当改正,同时对已生产上市的药品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3.药品说明书标签和标签备案有关问题。
(1)持有人有哪些情形属于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等变更?
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等变更主要情形有:
①按国家局公告要求统一修订说明书(包括使用“一致性评价”标识)。
②参照国家局已批准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或列入《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并已在我国上市的参比制剂的最新版说明书,对化学药品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说明书中安全性信息进行的变更。
③根据已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修改包装标签(如以补充申请形式下发的批件附件中只有说明书、无标签的,其标签需按照中等变更事项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
(2)持有人如何处理药品说明书、标签微小变更事项,哪些情形属于药品说明书、标签微小变更?
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变更属于微小变更事项的,应按照体系要求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修订日期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记录载明的日期为准,无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微小变更具体情形如下:
①首次获批药品的说明书、标签,持有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自行审核药品说明书、标签;
②根据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及其修订件等修改药品说明书的;
③根据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公示内容等变更药品批准信息修改药品说明书的;
④持有人在已使用的药品说明书、标签中变更行政信息或式样的,如增加(减少、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和地址、电话号码、企业网址、电子监管码、条形码、颜色、图案、注册商标等非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核准内容;
(3)现有药品说明书标签变更,持有人是否还进行样稿备案?
根据《已上市药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持有人药品说明书标签发生中等变更的,应在国家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备案,无需再次进行样稿备案。
4.申报某中等备案变更事项的同时存在其他关联变更,应如何处理?
申请人应发挥主体责任,在充分评估验证的基础上明确变更分类,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同时建议关注多项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①若关联变更为中等变更,建议关联申报,并在备案申请表中的申请事项分类(第5项)将关联变更的事项同时勾选,一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②若关联变更为微小变更,备案申请表备案的内容(第20项)仅填写中等变更事项,在研究资料中一并描述微小变更事项内容。
5.《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某些中等变更提供1~3批检验报告,请问具体应该提供几批?是否需要省药检所报告?
由于变更的复杂性等原因,指导原则对样品检验的批次仅确定了一个范围;持有人应当发挥主体责任,在充分评估变更复杂程度和变更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但应不低于指导原则要求。若变更情形较复杂或风险较高,应进行至少3批工艺验证,并提供3批产品的检验报告。未明确要求需省局抽样或企业送样的,可以提供省所检验报告或自检报告。
6.某制剂为常年未生产品种,发生上市后变更,无变更前产品的研究资料及数据,无法对变更前后原料药及制剂进行质量和稳定性对比,如何进行备案?
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前后不应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负面影响。质量和稳定性对比的主要目的是评估变更前后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是否具有一致性,一般应采用变更前后原料药所生产的制剂进行对比研究;若因各种原因无变更前产品,也可采用变更前产品的历史数据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要求数据完整准确,且与变更后产品有可比性;若无法开展对比研究(无变更前数据或数据不符合要求),则应参考针对新产品的要求进行研究申报。
7.关于减少原料药供应商或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主体不变)的问题。
减少原料药供应商或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主体不变),属微小变更类别,由持有人按内部变更控制体系进行管理,在持有人年报中报告。变更原料药经销商,原料药实际生产商未发生改变的,也属微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