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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
| 序号 | 问题 | 解答 | 发布日期 |
| 1 | 境外生产的药品提交上市后药学变更补充申请时,如在境内批准的适应症包含按照创新型和改良型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批准的适应症,且各适应症发生的药学变更相同时,如何提交允许变更证明文件? | 可按《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的要求,免于提交境外允许变更证明文件。 | 2026/2/27 |
| 2 | 境内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补充申请,申请表的电子签章有什么要求? | 境内生产药品递交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时,申请表应当由转出方、转入方及生产企业同时进行电子签章。其中转出方与生产企业不一致时,转出方在申请表“声明”项进行电子签章;转出方与生产企业一致时,生产企业进行电子签章即可。 | 2026/2/25 |
| 3 | 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时,未涉及药学部分变更,是否可用既往申报的注册检验报告? | 对于非药学原因未获批准等情形申请人重新提交注册申请的,如本次递交的申报资料中药学内容无变更(如: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申请人可将既往注册检验报告用于本次注册申请。审评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注册检验或复核检验。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需在本次递交的药品注册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声明,并注明原受理号等相关信息。 | 2025/7/22 |
| 4 | 对于境外生产的化学原料药,境外供应商发生变更的,如何在我国申报登记人变更?如在我国申报变更时,化学原料药恰逢再注册,两项注册申请如何衔接? | 对于境外已上市的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境外监管机构已批准其持证商变更,实际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均不变的,为确保在我国的注册信息与境外监管信息一致,企业应当向我局提出登记人变更的补充申请,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之(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申报。如同时还发生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技术变更的,另行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研究申报。 登记人变更申请应尽可能在再注册前完成。如申报变更时,恰逢该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可由拟变更后的登记人提出再注册申请及登记人变更补充申请,该两项注册申请将关联审评,合并出具审批文件。 | 2025/1/16 |
| 5 | 审评期间申请人主体变更/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补充申请,涉及委托生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如何要求? | 申请人在提交审评期间申请人主体变更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补充申请时,应提供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且《药品生产许可证》均应载明相应委托/受托品种信息。审评期间申请人主体变更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请应当同时符合国家局的其他管理要求。 | 2025/1/10 |
| 6 | 对于进口药品申报改变生产厂地址(生产厂实际生产地址变更)的补充申请审评期间,进口药品注册证到期的,是否可以按照《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第三条规定免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 | 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因此,进口药品申报改变生产厂地址(生产厂实际生产地址变更)的补充申请,在审评期间,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药品批准文号到期的,申请人需申报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如申请人拟按照变更后的生产厂地址提交再注册申请,可提交变更后的生产厂地址相关的证明性材料。该再注册申请与补充申请进行关联审评,在补充申请技术审评通过后,一并批准再注册申请。 | 2025/1/3 |
| 7 |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剂型变更,应如何申报? |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临床试验期间改变剂型不属于方案变更管理范畴,原则上应按相关要求提出新的临床试验申请。 | 2024/12/5 |
| 8 | 药品同时发生审批类和备案类关联的变更时,应如何申报? | (1)药品同时发生审批类和备案类关联的变更,或备案类变更是以审批类变更获得批准为前提时,持有人可以将审批类变更和备案类变更合并申报药审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备案类变更需按照药品补充申请收费标准缴费,技术审评时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96条执行;(2)持有人也可单独就审批类变更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就备案类变更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药审中心提出备案。 | 2024/3/18 |
| 9 |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变更的,填写申请表时应如何勾选申请事项分类? | 勾选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 2024/3/18 |
| 10 | 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登记审评期间能否变更登记人主体? | 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登记审评期间因企业合并、分立导致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生产场地、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未发生任何技术变更的情形,可参照《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通过补充申请变更登记人主体。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为化学原料药实际生产企业。 | 2023/10/26 |
| 11 |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的“申请人名称”是否可以变更? | 登记平台的“申请人名称”信息与药品注册申请表及临床试验通知书(临床试验批件或药品注册批件)信息保持一致,若无相应的变更行政许可文件,如临床默示许可文件,则无法进行变更。关于登记平台的申请人名称,已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填写指南》(V2.0版)进行说明。 为便于临床试验登记信息的管理,登记平台支持申请人转让信息的登记操作,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在登记平台“申请人之窗”主账户中查阅品种转让记录。但登记信息对外公示时,“申请人名称”信息不会因转让信息登记操作而发生变更。有关转让信息登记操作,可查阅《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使用说明》(V2.0版)。 | 2023/10/26 |
| 12 |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的,申请表“申请事项分类”应如何勾选? | 依据《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的,受让方应当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中药品种申请表中“申请事项分类”应选择“其他”项,化药和生物制品应选择“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 2023/6/12 |
| 13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是,同一品种有不同规格的,是否需要一次性转让?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时,同一品种有不同规格的,所有规格应当一次性变更为同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2023/6/12 |
| 14 |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的,申请表“申请事项分类”应如何勾选? | 依据《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的,受让方应当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中药品种申请表中“申请事项分类”应选择“其他”项,化药和生物制品应选择“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 2023/6/12 |
| 15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是,同一品种有不同规格的,是否需要一次性转让?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时,同一品种有不同规格的,所有规格应当一次性变更为同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2023/6/12 |
| 16 | 已经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发生变更并提出备案后,如变更内容涉及登记平台公示内容,原料药登记人如何在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 | 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已经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发生变更的,原料药登记人应当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及本办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原料药登记人应当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为方便原料药登记人,我中心已完善相关系统建设,实现登记平台公示信息与备案信息同步更新。原料药登记人在提出备案时,请在《备案申请表》第22项“原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中准确完整填写原料药登记号,以便登记平台根据备案信息更新相关公示内容(如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 | 2023/3/3 |
| 17 | 药用辅料、药包材发生变更涉及登记平台公示内容,登记人如何在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 | 通过申请人之窗在登记号下点击“更新”并提交光盘资料,光盘资料审核通过后,更新登记平台相关内容。 | 2023/3/3 |
| 18 | 药用辅料、药包材发生变更涉及登记平台公示内容,登记人如何在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 | 通过申请人之窗在登记号下点击“更新”并提交光盘资料,光盘资料审核通过后,更新登记平台相关内容。 | 2023/3/3 |
| 19 | 申报变更补充申请时,如何获得过渡期? | 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持有人应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如持有人所申请变更事项需要过渡期,持有人应在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包括申请过渡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等。并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申请过渡期的时间。 | 2022/9/23 |
| 20 | 变更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如何申报? | 根据《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62号,改变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属于补充申请第28项,应申报备案申请。 | 2018/8/10 |
| 21 | 对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能否同时申报增加药品规格的变更? | 此类情形不能同时申报。按照《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2009]第18号,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 2018/8/10 |
| 22 | 审评过程中,主体变更的情况,该如何申报? | 对于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机构名称发生的变更,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申请人主体不变,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的要求,申请人可以提交公文方式向该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相应受理部门审核处理(如原省局受理的由省局报药审中心修改申请信息;如由药审中心受理的,药审中心审核后直接修改申请信息)。 (二)如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涉及技术变化(如实际生产地址不变)。参照上述“(一)”办理。 (三)如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且涉及技术变化(如实际生产地址变更等)。应由变更后的相应主体按照补充申请申报,该补充申请受理后与在审的药品注册申请关联审评审批。 | 2018/8/10 |
| 23 | 化学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属于几类变更? | 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显著影响,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属于Ⅲ类变更。且干燥方式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的生物利用度,难溶性固体口服制剂,根据现行技术要求,需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 | 2018/6/14 |
| 24 | 制剂所用原料药质量标准变更怎么申报? | 原料药应按照2017年146号公告要求进行登记,制剂应充分评估原料药变更对制剂的影响,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 2018/3/30 |
| 25 | 进口药品再注册,可以同时合并申请变更持证商和生产厂地址吗? | 根据《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要求,“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 2018/3/30 |
| 26 | 关于审评过程中联系方式变更的办理 |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第 122号)要求,在审评过程中,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机构更名(主体不变)、联系方式变更(仅限于申请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的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生产地址)、拟使用商品名称增加或改变的,由原受理部门审核后通知药品技术审评机构。 | 2018/3/12 |
| 27 | 如何变更待审评注册申请的联系人、公司名称? |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 ) ,在审评过程中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机构更名(主体不变)、联系方式变更(仅限于申请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的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生产地址)、拟使用的商品名称增加或改变的,由原受理部门(省局注册处或总局受理中心)审核后通知药品技术审评部门。 | 2017/5/23 |
| 28 | 现行《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为2005年颁布的,有关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是否有其他指导原则可以参考? | 有关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可参考ICH Q5E指南。 | 2017/5/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