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药监告〔2021〕93 号
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知识考试,现将考试成绩予以通告。
请各单位在关键岗位人员学懂弄通《条例》知识基础上,加强全员《条例》培训工作,做到知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