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以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三年攻坚行动,以严控风险、严查违法为主线,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沈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2023年10月,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沈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那某某制售治疗鼻炎假药“红黄胶囊”案
2023年12月,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抚顺某综合门诊涉嫌制售治疗鼻炎假药“红黄胶囊”进行立案调查。经检验,该门诊那某某制售的中药“红黄胶囊”检出地塞米松成分,存在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那某某涉嫌制售假药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处于立案侦查阶段。
三、大石桥市某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大石桥市某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使用无注册证的钬激光治疗机,并已超过使用期限,涉案货值金额10.7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2月,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兴城市某百货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3年11月,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兴城市某百货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