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将新修订的《辽宁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用于指导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各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预案》于2011年制定,2016年修订。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全省药品监管体制发生较大变化,《预案》中的机构职责、报告流程、责任分工等核心内容已不符合监管工作实际,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不够紧密。按照省应急厅的要求,省药监局牵头组织相关省直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药监局部门预案,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对《预案》的指挥体系、职责分工、信息报告、处置流程、响应措施等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药品企业的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确保各级别、各环节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都能在第一时间得到科学规范、及时有效处置。
下一步,省药监将按照《预案》要求,进一步健全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演练,加强对市、县药品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推进全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