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监局出台监督管理办法着力规范推动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7月31日,省药监局制发《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服务举措和监管措施,为规范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共5章36条,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

为促进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办法》明确了多项鼓励措施。一是简化许可办理程序。鼓励连锁总部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事项未发生变化,仅改变经营主体或者经营方式等项目的,可简化办理程序,免于许可现场检查。二是门店之间可以直接调拨药品。经连锁总部审核同意,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所属连锁门店之间可以直接调拨药品,直接调拨药品应建立专门调拨记录、药品追溯扫码记录,确保药品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连锁门店直接调拨药品可以降低药品迂回运输周期,满足公众购药的及时性。三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连锁总部可以通过设置远程药学服务中心,配备若干执业药师,在连锁总部统一管理下,为所属连锁门店提供远程药学服务。同时,从风险防控的角度,经营注射剂、生物制品(口服除外)、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高风险品种的连锁门店应当配备在岗执业药师,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四是完善委托储存配送要求。不再限定连锁总部将其经营范围内的全部药品委托一家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也可按规定设置自营仓库,灵活选择储存配送方式,节约运营成本。五是明确市场主体发生变化时的药品处置规定。单体药店或其他连锁门店作为连锁总部新增连锁门店继续经营的,其原有药品应当确定合法来源并盘点、登记在册,处于有效期内的合格药品,可以在本店继续销售,但不得调拨至其他门店。连锁门店变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其剩余药品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办法》明确了多项严管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统一质量管理要求。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七统一”管理,同时要加强所属连锁门店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未遵守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下架、停止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发现连锁企业不能按照要求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从事远程药学服务、储存配送及门店调配等活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销售、暂停委托储存配送、暂停远程药学服务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三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办法》的出台,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对提高全省药品零售经营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进一步压紧压实了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为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药品经营环境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