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辽宁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自2023年7月25日起施行。

《细则》以《办法》为框架,充分借鉴近年来我省和其他省份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相关要求,丰富内容,完善细节,提高可操作性。《细则》共六章六十条,重点从个方面对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了公安机关适时提前介入的情形。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联合办案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的情形和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主要职责任务。二是完善了药品监管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内容。明确了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以及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药监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以及启动立案监督的情形。三是明确了主观故意的情形。增加了主观故意情形的认定,并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处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注重上述证据收集。四是细化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几种情形。明确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经检验含有化学药品成分的,且结合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可判断为药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五是完善了涉案物品移送要求。明确移送机关应当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移交,移送机关超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期限移送的涉案物品,接收机关不予接收。六是细化案件咨询和请示相关要求。明确案件咨询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会议形式以及具体要求;明确向上级机关请示的渠道、原则、提交的材料,以及答复的要求。七是完善案件联合督办相关要求。明确省药监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可实行联合督办的情形和联合督办的内容。八是提出了奖励措施。明确对于在查办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表扬。

《细则》的出台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打击药品违法犯罪提供了制度保障。下一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将指导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细则》规定,充分发挥药品行刑衔接机制作用,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