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安全评估常见问题解答第5期 ——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相关问题

  1.问:《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中包含七种主要的原料数据类型,各证据类型之间是否有权重顺序关系?

  答:原料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的,应当满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即七种证据类型中的证据类型(一),其它原料可结合原料特点和实际情况,采用其余六种证据类型中任意一种,且上述六种证据类型之间无权重顺序关系。

  2.问:原料3年使用历史参考资料需要哪些?

  答:具有相同的使用部位和使用方法,配方中浓度不超过历史使用浓度。证明材料如下:

  同一原料的证明材料。即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序号相同(2)A.注册产品应提交产品注册证书、注册配方(须与申报时提交配方一致);B.备案产品应提交带原料含量或可计算原料含量的生产投料记录,备案凭证。C.国外上市产品应提交带原料含量或可计算原料含量的生产投料记录,备案凭证(仅在国外上市无需提交)。(3)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说明。(4)上市销售数据证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结果能反应原料在人群中的使用安全性。(5)如使用非本企业上市产品证明材料,还应提供原料生产企业或使用同一原料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书。

  3.问:某产品配方中含有某植物提取物,若该植物在《中国食物成分表》中,是否只需提供证据证明该植物在《中国食物成分表》,可豁免该植物提取物的系统毒性?

  答:若只提供该植物在《中国食物成分表》中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植物提取物在生产工艺中是否混入其他风险性物质,例如有风险性的提取溶剂,则不可豁免该植物提取物的系统毒性。按照《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的相关要求,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原料,还应对其食用历史、生产工艺等进行全面充分研究,确保原料或制备该原料的原材料有可安全食用的特性。

  4.问:是否接受其他国家毒理学试验方法或标准获得的毒理学试验数据?

  答:通过一系列毒理学研究,测定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毒理学特征,将其作为危害识别的一部分,也是化妆品安全评估的基础。毒理学研究一般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毒理学试验方法开展。选用其他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但《技术规范》未收录的毒理学试验方法或标准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载明方法的来源、识别毒理学危害的原理,并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5.问: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使用纳米原料的,对纳米原料进行安全评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和《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纳米原料是指在三维空间结构中至少有一维处于1至100纳米尺寸或由它们作为基本单元构成的不溶或生物不可降解的人工原料。产品配方中含有纳米原料,应明确包括纯度、晶型、初始粒径分布、表面涂层物质等信息的原料质量规格,并基于该原料的质量规格,对配方使用量下的纳米原料进行安全评估,同时应对评估所用的毒理学试验方法是否适用于纳米原料检测进行说明。由于纳米原料粒径较小,存在较高吸入暴露风险,因此不鼓励在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中使用纳米原料。还需注意,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不允许使用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说明原因,至少包括产品配方必须使用该原料且其他原料无法替代的必要性分析,提供该原料仅有纳米技术的说明,并且对儿童使用的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价,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作为证据支持。

  6.问:含有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配方应如何填报,安全评估应如何评估?

  答:配方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推进剂组成和含量应进行单独填报,推进剂含量合计为100%,同时标注推进剂和料体的灌装比例,含推进剂的喷雾产品实际使用时,配方原料在人体的暴露量为除去推进剂后的原料浓度,应当将推进剂与其他原料分开评估,其他原料的评估浓度应为扣除推进剂后配方(以百分之百计)中各组分的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