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辽食药监安发〔2010〕12 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1-11-30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技术审评中心: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安[2009] 771 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药物用药人群广、使用量大,一旦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对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任务到人,切实承担起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的责任。
二、强化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重要意义的宣传,进一步强化企业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意识,落实药品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督促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工作力度,确保2010 年在全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三、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的日常监管
(一)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9] 632 号)要求,对所生产的基本药物的生产工艺和处方开展自查。
各市局应当根据生产企业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自查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 504 号,以下简称504号文)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非注射类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建立核查工作档案。尚未进行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的注射剂类基本药物,恢复生产前应按国家局504 号文和省局《关于印发静脉给药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食药监安发[2008] 1号)要求,向省局技术审评中心报送研究材料,由省局技术审评中心负责核查并做出评价。
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及处方发生变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局504 号文规定的技术要求,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对经过充分研究及验证,工艺和处方改变后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补充申请注册或备案手续;对未经充分研究及验证,擅自改变工艺和处方,并存在质量隐患的,企业不得继续组织生产。
(二)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各市局应当结合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强化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次数每年不应少于两次。监督检查的重点为:基本药物是否按批准的工艺和处方进行生产;药品生产用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和质量监控情况;生产工艺验证情况;产品质量检验及放行等关键环节。对涉及药品生产及质量问题的群众举报,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禁止出厂销售,已出厂的应予召回。
省局负责组织对全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GMP 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比例每年不低于15%。GMP 跟踪检查由省局技术审评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中药制剂源头质量监管。生产基本药物中
的中药制剂,直接使用中药材投料的,应固定药材的基原、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产地加工、贮存条件等,建立相对稳定的药材基地s 加强药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种植(GAP) 的药材;使用中药饮片投料的,应选择符合资质的、相对稳定的中药饮片供应商,并加强供应商审计;使用提取物投料的,必须采用注册批准的工艺,并对提取物使用原材料情况进行审计。
(四)强化基本药物委托生产的监管。对基本药物生产委托方,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检查其是否履行对受托方生产的质量监督责任;对基本药物生产的受托方,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纳入属地监管范围,严格要求其按照委托方注册的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擅自变更原辅料及其来源。对委托方本身不进行生产的委托生产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五)对基本药物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 为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完善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家局已确定逐步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药品电子监管,并将制定基本药物分类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计划。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实施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监督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
四、加强药品销售票据管理,严厉打击"挂靠经营"和"走票"等违法行为
各市局应结合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为突破口?进一步打击"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9] 283 号)要求,加大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的或者典型的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切实强化对基本药物中特殊药品经营的日常监督检查,严防从合法药用渠道流失。
五、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程序和机制,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o 接到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后死亡或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后,各市局应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进展情况。
全省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切实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职责,及时做好病例报告、调查、评价、处理等工作,及时通报相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指导公众安全用药。对涉及严重、死亡及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监测网络上报,必要时可通过传真或电话直报,并组织开展关联性调查评价。
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主动监测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主动开展基本药物安全性研究工作。药品生产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质量投诉,要及时分析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按规定及时召回,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六、注意经验总结,完善监管手段,积极探索构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会增加基本药物的市场需求,同时也会推动优势企业的快速发展,进而促进药品生产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带动医药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总结,突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以法制建设为基础,以风险评价为依据,多种手段相结合,实施科学监管,努力构建国家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省局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各市局应将加强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按季度报告省局。
二O 一O 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