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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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4个1+2”模式,推进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6月3日,省药监局制定发布《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通过“资源整合+效率提升+明晰责任”等措施,促进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公告》按照“支持企业有效整合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鼓励药品经营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结合辽宁实际,构建“4个1+2”模式,即允许企业设置1个经营主体、配备1套人员、建立1套质量管理体系、发放1张《药品经营许可证》,实现药品批发、零售连锁2种经营方式相融合、一体化的经营。

  出台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政策,是深化医药流通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引导优化流通结构。通过开展批零一体经营,引导药品经营企业通过整合资源,实现更加灵活的多业态经营模式,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二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允许一个市场主体同时开展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节省了人员、仓储、配送等环节的成本,简化管理流程,实现降本增效。三是有利于进一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公告》要求企业建立覆盖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企业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更加清晰明确,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