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学服务政策,省药监局拟将《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条款中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款修订为“经营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生物制品(降糖类药物、口服除外)、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品种的连锁门店应当配备在岗执业药师,提供线下药学服务活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5年1月12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yhltjgc.fda@ln.gov.cn,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办法》意见反馈”。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