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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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推进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工作

  为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工作,进一步提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近日,省药监局结合我省实际,坚持“严格标准 合并审查 守法免检”的原则,制定发布了《关于重新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辽药监告〔2024〕35号,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了重新发证范围和时限。我省辖区内《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需要继续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提出申请;对于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发证申请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予批准的不得继续经营,待获批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

  申请重新发证实行“全程网办”,企业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受理企业申请后,为提高检查效率,对于持续经营诚信守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免于换证现场检查:一是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且未发现可能引发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项;二是未被采取约谈、告诫、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三是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除外)。

  《通告》规定了三种不予重新发证情形:一是经审查或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是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申请重新发证的;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重新发证的其他情形。

  此次换证从便企利民角度,优化合并企业申请,一是换证如同时涉及变更情形,可合并提出申请;二是持有旧版证书的企业申请变更的,按照重新发证程序一并换发新证;三是申请更换新版证书的企业,免于现场检查,证书有效期不变。

  下一步,省药监局将按照《通告》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工作,全力打造药品政务服务“升级版”,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