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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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须知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受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质量方面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和不予受理条件
(一)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1.有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线索;
2.被投诉举报对象及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具有处理权限。
(二)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线索的;
2.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违规线索均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具有处理权限的;
3.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4.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或者已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5.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6.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及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注意事项
(一)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等详细信息。
(二)提倡实名投诉举报。请您保持电话畅通,以便承办部门及时准确的与您联系,核实相关信息,并反馈办理结果。
(三)投诉举报人应据实进行投诉举报,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四、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一)电话:024-31607018024-12345
(二)网络:辽宁政务服务网“12345”平台,网址:https://www.lnzwfw.gov.cn/8890/index
(三)信函、来访。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邮编:110003
(四)
电子邮箱:tsjb.syjj@ln.gov.cn

链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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