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提案者: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全面取消辽宁省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变更、延续注册收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明确,药品再注册费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属于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规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二、为促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自2021年3月,我局已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三、省药监局积极制定完善相关鼓励措施,推动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创新,已陆续出台《辽宁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程序》《辽宁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试行)》等文件,全力加大医疗器械创新、优先产品的支持力度。今年又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持续助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多种渠道不同方式宣传解读惠企政策,增进企业对政策措施的理解和掌握,同时,推动政策供给与企业需求精准匹配和高效服务,让惠企政策直达快享、落地见效。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就调整药品再注册费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收费标准等事宜进行研究沟通,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促进全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联 系 人:张欣宇
联系电话:024-31607955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