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药品再注册费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明确药品再注册费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属于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规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二、为促进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自2021年3月,我局已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沟通,就调整药品再注册费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收费标准等事宜进行研究,助力辽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联 系 人:张欣宇
联系电话:024-31607955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