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过期药品回收处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现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填补过期药品回收的法律法规空白
2020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修订; 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部以部令第15号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按照《名录》分类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废药品。《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属于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未集中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废药品,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家庭过期药品如果定点收集统一投放,需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危害。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组织修订《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压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对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的环境监管,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理过期药品的责任和做法
2019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禁止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情形,均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也对过期药品处理明确了企业的具体责任,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均有完善的程序和记录规定。目前,我省部分药品经营企业也有尝试设立家庭过期药品集中投放点,定期定点收集家庭过期药品的做法,对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此类公益行为值得鼓励。
三、关于设立激励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意识
为了增强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意识,我局注重加大科普宣传力度。近年来,在“用药安全月”宣传活动中,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均不同程度地将清理家庭小药箱纳入活动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同时,通过政务微信公众号、融媒体等宣传媒介,对合理使用药品、过期药品危害、正确处置过期药品等相关知识进行科普宣传,积极倡导和传播合理用药理念,减少家庭囤积药品行为。
此外,2018年6月,国家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引导公众按标志投放废药品等有害垃圾;201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按有害生活垃圾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破坏药品包装盒后,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分类回收,进一步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已有北京等地区出台地方立法,规定可以通过奖励、表彰、积分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依法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合理用药意识,配合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过期药品处理的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