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治疗罕见病药品减税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严格落实罕见病药品质量监管工作,全力支持医药企业健康发展,同时高度重视药品生产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就您提出的给予治疗罕见病药品减税支持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汇总各协办单位意见,从现行罕见病药品范围、罕见病药品的税务政策、罕见病药品的减税政策落实情况及下一步措施等四个环节分别向您报告相关单位的工作情况。
一、现行罕见病药品范围
(一)答复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具体情况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明确了两批39种罕见病药品范围,暂无左卡尼汀口服溶液。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二、罕见病药品的税务政策
(一)答复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
三、罕见病药品的减税政策落实情况
(一)答复部门
省财政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
(二)落实情况
1.对建议中提出的“落实减税政策”方面,为降低生产销售罕见病药物企业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增值税减免政策,目前政策已在我省贯彻落实到位,有效减轻了相关企业税收负担。同时,由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关税司,由关税司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建议,以及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从成本、价格、市场竞争力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发现现行关税政策制约了企业进一步发展,可向地方财政、海关等部门提出关税调整建议,由财政、海关等部门向财政部关税司等司局提出申请,以进一步提高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2.海关通常以税政调研形式对行业、企业、产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交某商品的税政调研报告和减免税政策建议,经审批同意可享受减税政策。抗癌和罕见病的制剂及原料药关乎国计民生,为鼓励抗癌和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和降低患者用药成本,沈阳海关始终将把关区内制药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产品纳入减税范围之中作为税政调研工作的重点方向之一,并通过组织培训、走访制药企业和集中宣讲等方式,提升企业对税政调研的参与度,着力加快税政调研进度,推动关区内企业更好享受减税政策。
3.因不涉及海关进出口业务范畴,大连海关反馈暂无办理意见,后续将继续对该问题予以关注。
四、下一步措施
1.省财税及海关等相关部门将继续做好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贯彻落实工作,促进我省罕见病药品生产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沈阳海关将重点围绕关区制药企业产品特点,收集关区企业进出口抗癌和罕见病的制剂及原料药相关信息资料,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产品及时向有关部委报送税政调研报告,积极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税政政策,使减税政策惠及企业,促进企业对治疗抗癌和罕见病药品的生产积极性,以更好保障抗癌和罕见病药品供应。
3.省药监局将对研发治疗罕见病药品企业提供政策及技术咨询服务。对已申报的罕见病药品,配合国家药监局开展临床核查、研制及生产现场检查工作,加快罕见病药品上市进程。进一步加强罕见病药品质量监管,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