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1日                          编辑:药监药品流通处                          来源:

杜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扩大产业总量方面,为医药企业合规经营创造良好环境”的建议

1.按照《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辽宁省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标准及相关申请材料目录等已在辽宁省政务网和省药监局网站公开,并可下载,企业可自主进行网上申报。目前,省内外的药品生产企业在我省销售药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自产自销方式,售给药品批发企业或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第二种是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2.近年来,为创造我省良好的营商环境,省药监局先后出台 “一网通办”、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施行电子证照等多项措施推动政务审批工作,更加方便、快捷地为企业服务。同时,制定出台了《辽宁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辽药监药(市)管﹝201971号)《辽宁省优化整合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仓储和运输资源的实施办法》(辽药监药(市)管﹝201986号),进一步推动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3.关于“两票制”的相关规定由我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2017年,吉林、辽宁和黑龙江省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东北三省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69号),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视同生产企业及药品流通型集团企业视为一票的相关定义及条件作出了具体的界定。其中界定条件第4点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应当委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其药品的生产企业代为销售药品;或仅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另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且受委托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受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均没有发生购销行为的,此受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可视为药品生产企业。

4.建议中提到“省级财税部门使CSO公司充分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政策”“进一步加大医药企业高端人才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力度,对于药企高薪者制定所得税返还或者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建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了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2019131日,辽宁省财政厅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37),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六税两费”政策进行了明确。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过采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简化办税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等切实有效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红利。符合条件的销售外包公司按税法规定均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关于“吸引人才方面,既要吸引更要留住人才”的建议

1.目前,国家没有对企业高端人才专门性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同样对企业吸引人才有一定的作用。如:自20161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立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等政策。

2.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国家未授权情况下,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进一步加大对企业高端人才支持力度,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5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