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利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修订《辽宁省中药炮制规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为中华民族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中医药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加快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引。
饮片炮制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中医辨证用药的原则及调剂、制剂的需要,将中药材加工成饮片的方法和技术。饮片炮制方法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关系到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省级饮片炮制规范是对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地方临床习用饮片品规和炮制方法的补充,是地方饮片加工、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对继承与发扬祖国宝贵医药遗产,提高我省中药饮片的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饮片产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我省中药炮制规范及中药材标准发展沿革
1975年,原辽宁省卫生局颁布了《辽宁省中药炮制规范》(1975年版)。该规范共收载我省常用中药512种,按药用部位分11类。
1986年,在1975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中药炮制的经验,原辽宁省卫生厅颁布了《辽宁省中药炮制规范》(1986年版)。该规范共收载我省常用中药560种,按药用部位分11类。
2009年,我省颁布《辽宁省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共收录品种55个,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对《辽宁省中药材标准》(第一册2009年版)进行清理,废止了地锦草等13种中药材辽宁省标准。
2015年,我局组织编写了《辽宁省中药材标准》(第二册)共收载品种35个,该册标准正在编撰中,暂未颁布。
二、多措并举,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
(一)制定部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地方习用饮片竞争力,支持地方县域经济发展,满足生产企业、地方政府及今年人大政协建议提案迫切要求,我局借鉴江苏、贵州、云南等省的做法,通过广泛调研,专家论证,组织起草了我省习用、临床急需的西洋参粉、红参粉、丹参粉、灵芝粉、天麻粉和鹿血晶等六个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试行),用于指导辖区内饮片企业生产。
上述品种炮制规范起草过程中,在充分借鉴外省炮制规范的基础上,我省从实际出发,严格比对外省相关中药饮片的炮制方法和要求,严格按照药典要求检验各项指标,严格进行工艺验证、生产质量控制,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证我省出台的炮制规范标准不低,符合实际,能够全面、有效控制饮片质量,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二)持续开展部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工作
我省现行中药炮制规范(1986年版)共收载560个品种,其中多数为药典收载品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已被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不应纳入省级炮制规范。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真正做到“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更好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立足根基,挖掘精华,保持特色,我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及时将鹿胶、鹿胶粉、鹿胎精粉、鹿角粉、鹿角胶粉、鹿角霜粉、鹿花盘精粉、龟甲胶粉、鳖甲粉、水蛭精粉及紫杉等11个品种纳入我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定计划。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组织我省中药饮片生产、炮制加工、临床应用、分析检验、药品监管及相关领域专家,按照品种遴选、样品收集、研究制定、技术审核、征求意见、发布实施等步骤有序开展,确保修订的炮制规范科学、严谨、实用。有力促进我省县域经济的大力发展及我省道地药材的广泛种植,进一步提升中药资源开发利用对经济贡献。秉持“传承不泥古,创新不离宗”的原则,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持续推动我省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