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药店推行国家基本用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可见,目前基本药物仅在医疗机构使用,对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经营基本药物在政策上没有特殊要求。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在药店设立常用药、基本药物便民柜台,提供了很好的思路。零售药店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可以提高基本药物在广大群众中的认知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基本药物的使用数量,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落实起到适当补充作用。但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循市场规律,只能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药品零售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引导企业强化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能力建设,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设立基本药物专柜,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可及性,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加大抽检力度,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监管。通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整治,有效遏制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