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6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3日                          编辑:药监稽查四处审核                          来源:

案件名称

辽宁康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

处罚决定文书号

辽药监(稽四)罚〔20265

被处罚企业名称

辽宁康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423765405472H

法定代表人

孙文伟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126日履行完毕。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6-01-19

案件名称

辽宁建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

处罚决定文书号

辽药监(稽四)罚〔20264

被处罚企业名称

辽宁建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40067379962XM

法定代表人

杜涵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335.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130日履行完毕。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6-01-19

案件名称

抚顺市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

处罚决定文书号

辽药监(稽四)罚〔20263

被处罚企业名称

抚顺市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404MA0QFNLX93

法定代表人

姜长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261.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127日履行完毕。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6-01-19

案件名称

抚顺百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售劣药“清气化痰丸”案

处罚决定文书号

辽药监(稽四)罚〔20262

被处罚企业名称

抚顺百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422699409968H

法定代表人

王淑华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

没收法所得,12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130日履行完毕。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6-01-19

案件名称

辽宁施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案

处罚决定文书号

辽药监(稽四)罚〔20261

被处罚企业名称

辽宁施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4025553957984

法定代表人

温丽娜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

没收销售违法所得,33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126日履行完毕。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