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辽宁康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辽药监(稽四)罚〔2026〕5号 |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辽宁康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3765405472H |
| 法定代表人 |
孙文伟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26日履行完毕。 |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6-01-19 |
| 案件名称 |
辽宁建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辽药监(稽四)罚〔2026〕4号 |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辽宁建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67379962XM |
| 法定代表人 |
杜涵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335.4元。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30日履行完毕。 |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6-01-19 |
| 案件名称 |
抚顺市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辽药监(稽四)罚〔2026〕3号 |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抚顺市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4MA0QFNLX93 |
| 法定代表人 |
姜长顺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261.8元。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27日履行完毕。 |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6-01-19 |
| 案件名称 |
抚顺百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售劣药“清气化痰丸”案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辽药监(稽四)罚〔2026〕2号 |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抚顺百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2699409968H |
| 法定代表人 |
王淑华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结果 |
没收法所得,1260元。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30日履行完毕。 |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6-01-19 |
| 案件名称 |
辽宁施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案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辽药监(稽四)罚〔2026〕1号 |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辽宁施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25553957984 |
| 法定代表人 |
温丽娜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结果 |
没收销售违法所得,3360元。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26日履行完毕。 |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6-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