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辽宁金普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辽药监(稽三)罚〔2025〕4号 |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辽宁金普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04MA0Y9MB15B |
| 法定代表人 |
张艳涛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107.3元。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5年12月1日履行完毕。 |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5-11-28 |